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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点分级评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4-01-04

  现将《南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点分级评定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1为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结合南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真实的情况,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点分级评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程序、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档案记录、风险点分级评定、信息更新等内容。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南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判标准(试行)》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油气管线运营企业及化工、医药行业企业。

  1.2本指南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评价,风险点分级评定等工作。

  编制依据最重要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宁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试行)》等,具体见附件1。

  3.1《南宁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试行)》和《南宁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判标准(试行)》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4爆炸性气体环境: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5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3.6非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3.7 爆炸性粉尘环境: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8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 风险点识别区域:是指存在1个或多个风险点的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

  3.10配电室:是指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设备的设施,分为高压配电室和低压配电室。高压配电室一般指6kV~10kV高压开关室;低压配电室一般指10kV或35kV站用变出线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成立风险点分级评定小组,明确其组织机构及成员职责、目标与任务。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风险点确定、风险点内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分级评定工作;分管负责人应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风险点确定、各风险点内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分级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岗位人员代表。

  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点包括两类: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风险点和操作及作业活动风险点。其中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风险点识别应遵循“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操作及作业活动风险点包括危险化学品公司制作经营全过程的特殊作业风险点、风险等级高且可能会引起难以处理的后果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一般作业(以下简称一般作业)风险点以及企业认为比较危险的其它作业(以下简称其它作业)风险点。

  ⑴特殊作业活动 包括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八大特殊作业。⑵一般作业活动 包括除特殊作业外,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其他作业。例如系统或大型机组开、停车,设备检维修作业,化工企业的自动化操作(DCS)等作业。

  ⑴会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作业人员密集区域为1级;⑵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作业人员密集区域为2级;

  ⑴爆炸性气体环境为0区并可能会引起重大事故以上(含重大事故)后果的,其风险点等级不低于1级;⑵爆炸性气体环境为0区的其它区域,其风险点等级不低于2级;

  ⑴爆炸性粉尘环境区域为20区并可能会引起重大事故以上(含重大事故)后果的,其风险点等级不低于1级;⑵爆炸性粉尘环境区域为20区的其它区域,其风险点等级不低于2级;

  ⑴高压配电室并可能会引起重大事故以上(含重大事故)后果的,其风险点等级为1级;⑵低压配电室并可能会引起重大事故以上(含重大事故)后果的,其风险点等级为2级;

  ⑴危险度分值≥21分,其风险点等级为1级;⑵16≤危险度分值≤20分,其风险点等级为2级;

  ⑴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或储存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其风险点等级为1级;⑵储存危险化学品,但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或储存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其风险点等级为2级;

  ⑴属于油气输送管道人员密集高后果区,其风险点等级为1级;⑵属于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且周边存在施工作业或地质灾害风险的,其风险点等级为2级;

  ⑴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的作业,其风险点等级为1级;⑵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不小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的作业,其风险点等级为2级;

  ⑴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作业的,其风险点等级为1级;⑵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的,其风险点等级为2级;

  ⑵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且不存在高处或密闭空间的临时用电作业,风险点等级为2级;⑶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且存在高处或密闭空间的临时用电作业,风险点等级为3级;

  ⑵腐蚀性、可燃性、有毒介质盲板抽堵作业,风险点等级为2级;⑶其他盲板抽堵作业,风险点等级为3级。

  ⑵受限空间作业存在窒息中毒可能性的,其风险点等级为2级;⑶受限空间内进行高处作业的,其风险点等级为3级;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6]13号)

  12.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17]223号)

  备注:1.危险度定量评估时,首先按照工艺功能、相对空间位置和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将生产、储存装置分成若干个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远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评价单元应相对独立,有着非常明显的特征界限,便于进行危险度评估。

  3.表中“物质”是指单元中原材料、中间体或生成物中危险、有害程度最大的物质,其取值不累加。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物质。

  4.表中“容量”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计算取值,其中R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中的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q/Q= q

  1+ q2/Q2+…+ qn/Qn,式中q1,q2,…,qn/Qn为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 Q1,Q2,…,Qn,为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5.危险度分值等于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工艺各风险因素取值相加。